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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20:42:45 阅读: 来源:滤清器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职工个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实行缴存公积金义务与权力对等原则。

第四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铁路分中心)为郑州铁路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用途和本息结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

第六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房产作为抵押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的房屋限于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八条 购、建房人和借款人必须一致。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建自住住房合法并具有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三)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有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按照铁路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铁路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不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的70%;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房为不超过所购房屋协议价的70%,且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的60%;

(三)购买二手房为不超过成交价的60%,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四)购买房改房为不超过所购房价的60%;

(五)每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其他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5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经铁路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担保、住房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一)保证担保。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作为抵押。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保险。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以及铁路分中心或担保公司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贷款质物,也可用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质物。采用住房公积金为贷款质物形式的,其贷款额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两人以上)住房公积金本息额的三倍,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借款人、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均不得支取。

第十六条 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和铁路分中心或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原件、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建房批复文件、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抵押条件房产的评估报告;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契约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房改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抵押条件房产的评估报告。

(五)已付购房款证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房、集资建房及房改房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铁路分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铁路分中心审查借款人资格,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凭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使用住房抵押担保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用质押担保的,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四)借款人持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及委托扣款协议;

(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章 借款合同履行、变更及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

1、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本息和)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 + 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

(1 + 月利率)还款期数 - 1

2、等额本金递减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 ------------------ +(贷款本金 - 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期数

上述两种还款方式的还款期数均为按月计算,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以后,经铁路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本息。

(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已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只需支付上次扣款日至贷款结清日的利息及剩余本金;

(二)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按剩余本金及剩余期限(可变更但不得长于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原贷款利率不变。每次提前还款部分不得少于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分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房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抵押物明显减少,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权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七)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需书面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发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者,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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